事项编码 | 00JC20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第五条第一款和济区编〔2020〕14号 | ||
设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抽样检测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入场察看,询问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结果处置 | 3.督促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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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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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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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