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5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档案的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审 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决 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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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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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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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