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20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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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建设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建设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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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22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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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