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8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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