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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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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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禁毒支队 | |||
审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禁毒支队 | |||
决定 |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禁毒支队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禁毒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日常监督。 | 禁毒支队 | |||
其 他 | 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禁毒支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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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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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