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33002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七条、“内设机构”第八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接群众举报投诉或交办转办的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整洁,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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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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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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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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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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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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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311A,电话:0391-63922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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