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05000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三、五、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调 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公开并归档保存。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105、106、305,电话:0391-6613721;6613096;6613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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