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2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的台帐,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决 定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送 达 信息公开:济源市就业服务网公示,各办事处、村委宣传栏公示。公示期五天以上。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各镇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电话:0391-1233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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