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05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自1994年2月22日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第六条:“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自1996年11月7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鉴定机构向市鉴定中心预约办理时间;办理:市鉴定中心根据鉴定机构上报的材料,现场办理证书;办结:鉴定机构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能力建设科
审 查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表。 职业能力建设科
决 定 理论和操作成绩都合格者,予以颁发证书。 职业能力建设科
送 达 限时办结,即办即领。 职业能力建设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职业能力建设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2.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条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追责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28室,电话:0391-66388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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