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0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代为销毁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发布,2017年第676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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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1.催告责任:做出代履行决定3日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实施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监管 | 4.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回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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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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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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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