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QT18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 事项名称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5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201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十九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 1993-年1-月11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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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港航服务中心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港航服务中心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决定书,法定告知。 | 港航服务中心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港航服务中心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港航服务中心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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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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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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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