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 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第(二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
送 达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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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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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835876;市民之家C区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391-683536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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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