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事项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及权属争议裁决 | ||||
子项名称 |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裁决。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承留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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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土地权属争议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理 | 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裁决 | 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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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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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承留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8951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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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