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产地检疫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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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 |||
审查 | 2.根据申请作物告知申请人实施田间检疫的时间、次数等。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田间检疫和室内检测鉴定。 |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 |||
决定 | 3.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除害处理。 |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种植业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3.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4.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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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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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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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