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0000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产地检疫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审查 2.根据申请作物告知申请人实施田间检疫的时间、次数等。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田间检疫和室内检测鉴定。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决定 3.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除害处理。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送达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种植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3.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4.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追责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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