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二)条 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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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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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一楼商事登记窗口,电话:0391-66334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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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