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040002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六款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情况处置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持续监管 持续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能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流通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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