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5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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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接 收 | 接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函请 督检查。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验 收 | 派人或组织专家组参与联合验收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审 查 | 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并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跟踪指导 |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至直达验收要求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资料审查不严格; 6.不按标准要求验收的; 7.索贿、受贿、利用验收之便谋取私利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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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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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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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