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委办公室(档案)-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75000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委办公室(档案)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接 收 接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函请
督检查。
档案监督管理科
验 收 派人或组织专家组参与联合验收 档案监督管理科
审 查 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并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跟踪指导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至直达验收要求 档案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资料审查不严格;
6.不按标准要求验收的;
7.索贿、受贿、利用验收之便谋取私利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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