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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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 |||
审 查 |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 |||
决 定 | 对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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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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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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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