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2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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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决 定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不予转报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送 达 | 省司法厅制发文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信息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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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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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公证窗口,电话:0391-663419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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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