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3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一项、“内设机构”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税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税务部门 | |||
审查 | 税政条法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查材料。 | 税政条法科、税务部门联合 | |||
决定 | 税政条法科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公布经审查认定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 税政条法科、税务部门联合 | |||
事后监管 | 税政条法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 税政条法科、税务部门联合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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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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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税政条法科,电话:0391-663917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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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