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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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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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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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6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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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