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4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审 查 | 核准用人单位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是否一致。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决 定 | 核准一致的,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数额,出具缴费通知单。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送 达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按时足额进行征收。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3.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4.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6.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7.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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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九十条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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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11室(职工养老),电话:0391-6698084、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03室(失业),电话:0391-6935800、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工伤)、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27室(机关事业),电话:0391-663690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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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