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41000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主要教职审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六、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宗教科
审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宗教科
决定 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宗教科
送达 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宗教科
事后监管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宗教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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