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3000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销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四条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用票单位对拟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中心。 非税收入中心
审核 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进行查验,特殊原因提前销毁的,还需审核其理由是否正当;对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进行核准。 非税收入中心
销毁 对查验无误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核准无误的空白财政票据报省厅后进行销毁。 非税收入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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