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审查确定预定征兵对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克井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审 核 | 根据要求对预征对象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决 定 | 初步审查后,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报市征兵办公室审核批准;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辖区内征兵工作的监督管理;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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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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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克井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电话:0391-67062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克井镇党建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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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