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6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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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管。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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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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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