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6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调查 | 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医保费用监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现场执法至少2名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 基金监管科 | |||
情况报告 | 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申请暂停结算。 | 基金监管科 | |||
暂停结算 | 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基金监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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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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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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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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