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40010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发布)第七十六项:“项目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1、破产企业申请报告;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表;3、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证明;4、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资料。 | 社会保险科 | |||
受 理 | 1、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审核予以确认;2、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出具核销欠费确认书。 | 社会保险科 | |||
上 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以市政府文件向省政府报送核销报告。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九十三条 其他请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2楼212室,电话:0391-66309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