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情况处置 |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持续监管 | 持续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能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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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03室,电话:0391-66339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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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