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GF23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项奖励和优待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各镇(街道)计生办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各镇(街道)
审核 对各镇(街道)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决定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事后监管 加强监管,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防止冒领虚领。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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