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1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二)条 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内设机构 第(五)项登记注册科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规章】《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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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登记注册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登记注册科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登记注册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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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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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一楼商事登记窗口,电话:0391-66334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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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