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41JC250007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工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进行监督检查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处置 处置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依法予以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移送 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复查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5.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6.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追责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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