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25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工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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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进行监督检查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处置 | 处置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依法予以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移送 | 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事后管理 |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复查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5.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6.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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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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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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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