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9005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2022年10月印发)附件1第51项:“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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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水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支队 | |||
调 查 | 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 水政监察支队、河长制工作科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辩解)。 | 水政监察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水政监察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政监察支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水政监察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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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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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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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