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2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灾情报告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下级民政所提供的灾情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到灾区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灾情信息上报上级救灾部门。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救灾款分配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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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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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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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