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6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纪律要求等。 | 基金监管科 | |||
现场检查 | 进驻备件单位,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过现场查看、查阅病历、数据筛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基金监管科 | |||
结果处理 |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基金监管科 | |||
结果公示 | 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 基金监管科 | |||
事后监管 |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监管。 | 基金监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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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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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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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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