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CF11003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 事项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4〕32号第三项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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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立案 |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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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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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660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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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