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克井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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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村委评议、低保专门评议小组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对审核符合规定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有关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工作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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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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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克井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70935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克井镇党建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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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