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局属各派出所
审 查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局属各派出所
决 定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局属各派出所
送 达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局属各派出所
事后监管 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局属各派出所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首接责任人、核实人、证件出具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责任制。
2.户籍民辅警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违规办理户口,办理户政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违规提供、公布公民个人户籍资料、信息的,违反规定使用户口登记证件、簿册、印章,违规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授权非执法主体办理户籍业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 〔2022〕77号)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公安局各派出所;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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