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王屋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王屋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5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审 核 审核村民申请设置公益性墓地的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不同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转 报 对同意设立公益性墓地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 加强对辖区内殡葬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王屋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7331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 67332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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