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80005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制作代履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依法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有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的,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代履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交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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