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7021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与燃气相适配燃气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主要职责号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地方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第123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城市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城市管理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 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