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邵原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6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地方法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35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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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六)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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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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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邵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910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邵原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9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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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