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6000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土壤生态环境科
审 查 进行材料审查; 土壤生态环境科
决 定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土壤生态环境科
送 达 将通过备案的文件送达备案申请单位。 土壤生态环境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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