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审 查 | 经办窗口将报送材料转至科室核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将所需资金拨付到银行账户。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存折。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负责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料和记录;依法对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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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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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10室(职工养老),电话:0391-6690682、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3号窗口(失业),电话:0391-6636212、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工伤),电话:0391-6636168、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0室(机关事业),电话:0391-5563609、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17室(城乡居民),电话:0391-663799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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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