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2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 ||||
子项名称 | 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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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决 定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不予转报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 律师工作科 | |||
送 达 | 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 律师工作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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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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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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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