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组织封山育林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五龙口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18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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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根据上级部门的实施方案,编制封山育林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2.宣传发动、组织实施。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3.持续做好巡山护林管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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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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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五龙口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75609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五龙口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5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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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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