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报 告 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交警支队各大队
告 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交警支队各大队
决 定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交警支队各大队
送 达 由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拒收的,在凭证上注明。 交警支队各大队
执 行 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交警支队各大队
其 他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交警支队各大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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