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64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对向退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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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告知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需要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审 查 | 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包括补助面积、补助标准等);将农户补助表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审核。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报单位。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负责对补偿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管。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2.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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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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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22室,电话:0391-691316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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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