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权限内)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政〔2021〕4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政策依据】豫政文〔2021〕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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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火灾调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消防产品监督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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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685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监察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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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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