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64001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意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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